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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时间:2021-11-11 17:43:10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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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维护广大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取缔城区范围非法营运车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非法营运车辆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机动车上牌条件的,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等驱动的车辆且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在市区内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三轮车(含人力、燃油、电动)、电动四轮车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捺钵大街(含捺钵大街)以东、滨湖大路(含滨湖大路)以北、国道232以西、兴工路(含兴工路)以南区域内,全天候24小时禁止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及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人力三轮车通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内所有无营运手续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参与营运,车主自行对车辆进行处置。上述禁行车辆违反本通告规定仍上路参与营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南湖路以北、西站街以东、育才路以南、兴华街以西区域内(主城区),全天候24小时禁止人力三轮车进入通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禁止经营者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三轮车、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市区内凡持有残疾人证明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代步专用车,可以在张贴统一标识后作为专门代步工具在市区内通行,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以不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的时速行驶,且严禁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七、对环卫作业车、快递物流行业使用的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快递物流企业统一从业车辆标准、统一从业人员服装样式、统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统一从业人员和车辆参保保险,科学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确保非工作时间电动车停放有序,规范管理。并对从业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培训和考核。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436-5200110)。
九、对依法取缔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解释权归大安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大安市交通安全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原标题: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信息来源:大安市交通安全委员会

编辑:高倩

主办:大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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