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哪些?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
(1)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2) 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3) 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什么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大多处于户外,分布广,线路长,防护难度大,给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盗窃、破坏广电设施现象屡禁不止。
当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传输,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如果贻误险情排除或者群众疏导,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破坏广电设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光缆传千里,信息传万家。
保护广电通信光缆,人人有责!
保护广电设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利益,请广大朋友成为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者,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的行列中来,主动承担起宣传、守护的社会责任,与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争当文明好公民!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