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不变调、不漏缺的基本保障。因此,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巩固我党舆论宣传阵地的需要,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依据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所划定的范围,包括如下三类: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积极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认识到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自觉参与保护,并防范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针对我国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引起广电设施损坏高发的情况,各地广电与建设部门应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施工前明确保护区域,实现重点保护;
3.广电部门应落实专门的设施保护队伍,包括对设施的定期巡检、维护,对容易受到损害的设施(比如过马路、河道等的架空光缆等)在显眼位置贴挂警示性的保护文字或提示标志,降低受损风险;
4.运用法律手段对破坏事件进行维权,震慑无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这类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