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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时间:2021-04-14 09:11:43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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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大安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的;

(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

(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的;

(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的;

(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的;

(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的;

(7)其他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七)“滥用技侦措施”问题。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您可拨打电话0436-5292916、0436-5292910或致信电子邮箱:dawzgjjb@163.com,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二、大安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通风报信,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5)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6)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社会氛围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特别是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行业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获取高额利息、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产生借款等不当经济往来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4种情形):有案不立(1)对控告、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受理的。(2)业务部门不及时向相关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疏于监督、监督不力,甚至予以程序配合的。(4)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系统,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5)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6)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的。压案不查(7)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移送相关侦查部门的。(8)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不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定。(9)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的。(10)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有罪不追(11)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的。(12)重罪轻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实事或者变更罪名起诉。(13)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依法应抗诉而没有抗诉的。(1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4)检察人员利用离任前原职务身份和影响,腐蚀拉拢司法人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充当司法掮客的。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专项活动过程中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没有保障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集中治理重复访工作中有为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矛盾上交,不会办理、办法不多。(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说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受理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少持之以恒热情服务态度,存在急躁情绪。工作中缺乏耐心,方式方法刻板,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积极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您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拨打举报电话:0436—5292211。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三、大安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等问题。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等问题。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等问题。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等问题。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等问题。

(二)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方面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等问题。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问题。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等问题。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方面

1.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等问题。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金、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等问题。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等问题。

(五)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问题。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护)人等问题。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本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等问题。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等问题。

(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

1.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信访案件。

2.时间跨度长、久拖不决或“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案件。

3.上级转交督办和本部门长期未能化解的信访案件。

4.多次进京赴省信访案件。

(八)司法作风突出问题方面

1.为民服务方面:(1)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特权思想、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严重,服务窗口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行为;(2)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遇到问题矛盾上交,在接待当事人和信访群众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释法明理流于形式,权利告知应付了事等行为;(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送达,案件久拖不决,长期不出结果,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等行为;(4)消极执行、长期久拖不执行、不按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随意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对执行财产不按规定处置、不及时兑现执行款物,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予答复处置等行为。

2.规范行为方面:(1)庭审行为不规范,不按要求着装,开庭过程中小动作过多、擅自离开、随意走动、接听电话、打瞌睡等行为;(2)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低级文字错误等行为;(3)违反审判纪律,擅自泄露法院内部合议意见、审判结果等有关材料或机密等行为;(4)为追求年底“高结案率”,存在的有案不及时立、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立案不规范行为;(5)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精神萎靡、自由散漫、着装不规范、不遵守会议纪律及考勤规定、办事效率低、言行举止不端等行为。

3.廉洁纪律方面:(1)经不起利益诱惑,利用手中权力,实行“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2)不遵守办案纪律,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利用职务便利充当诉讼掮客,谋取个人好处等行为;(3)日常人情交往过多过杂,朋友圈、社交圈不干净,与当事人拉拉扯扯,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等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1.诉讼服务热线:12368;

2.举报电话:0436-5292011;

受理举报时间:

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3.大安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四、大安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者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重点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举报电话:0436—5056110。感谢社会各界的关系和支持。

五、大安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委机关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整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6.调查研究蜻蜓点水、走过场,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的;7.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的;8.对基层政法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力度不够大,在警力配备、办公设施改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关注不够、解决办法不多、统筹协调不力的;9.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不主动、效率低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局”,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3.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大安市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联系电话:0436—5342690。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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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安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信息来源:大安市委政法委

编辑:高倩

主办:大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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