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以案释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时间:2022-07-14 10:52:38
来源:fish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被告人海振华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海某华于1997年通过贿选成为某市某县某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以来,海某华以家族关系为基础,以血缘、亲属、姻亲关系为纽带,逐渐形成了以海某华为组织、领导者,倪某华、海某忠为骨干成员,海某胜、李某等为积极参加者,海某某、马某云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达到垄断当地建筑材料市场的目的,通过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有组织地对当地小区建筑商、同村村民和外地送料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实施犯罪行为33起,强迫交易数额1000余万元,敲诈勒索金额380余万元,非法转让土地获利316万余元,偷逃国家税收476万余元。此外,该组织还利用人数众多的优势,通过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长期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2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但是,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信息来源:指尖白城
编辑:高倩 成雅娟
主办:大安市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