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突发传染病适用条款告知如下。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较轻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情节较轻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予以处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予以处罚。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大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信息来源:大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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