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防控措施,有效杜绝疫情传播,确保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吉林省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从湖北省、河南省、广东省、浙江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山东省等已发生疫情地区到大安市的人员(包括返乡人员),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日,并从即日起2日内必须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所在辖区卫生防疫机构(设在各乡镇、社区卫生院)进行登记备案。不如实登记或隐瞒不报,将依法从严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对公职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长虹街登记备案电话:0436—5223100;0436—5211108太山镇登记备案电话:0436—5830004;0436—5810065海坨乡登记备案电话:0436—5380006;0436—5391533
大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信息来源:大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张爽
主办:大安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