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动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动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任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包括砍伐、放牧、狩猎、撒药、开垦、烧荒、取土、烧烤、垂钓、野炊、野营、燃放鞭炮等)。
二、严禁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使用任何渔需网具从事非法捕捞及设置矮围、网围。
三、严禁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
四、严禁未经批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驶入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
五、严禁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违法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严禁破坏、损毁和擅自移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设置的警示牌、标示牌等设施(包括科研设备及界碑、界标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湿地保护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积极向大安市嫩江湾湿地保护开发管理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436-5214222;13943658882
大安市嫩江湾湿地保护开发管理办公室
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
大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大安市环境保护局
大安市农业农村局
大安市公安局
大安市水利局
大安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大安市嫩江湾湿地保护开发管理办公室
编辑:张 爽